河北美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维护校内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切实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学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验收、增加、询价、使用、维护、调动和处置,以及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管理类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使用。
第二章 资产管理范围和分类、计价
第五条 资产管理范围
学校资产分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材料三大类,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用于单位正常运行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教学实验器材、图书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下不能确定为固定资产的,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耐用品。
第七条 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拨和捐赠的资产,按购价(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和捐赠评估价入账;
(二)资产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资产价内;
(三)自建、自制的资产,按照该项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总价计入;
(四)资产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五)原有的资产,因改造而增加附件数量,使其功能或质量提高时,按所开支的成本,增加其原值;
(六)资产的维护或修理,不管费用多少,均不增加其原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提前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
(五)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十二条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资产分类 |
折旧年限(年) |
房屋、建筑物 |
20 |
通用设备 |
3 |
专用设备 |
3 |
家具、用具 |
5 |
第十四条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和预计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应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计算应提折旧。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单位、各部门领导为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科员或助理)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下设资产管理科,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拟订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资产分类、编码、明细账登记、统计与建账(卡)工作;
(三)按学校资产管理工作要求,组织资产的清查、盘点和统计工作;
(四)审核办理资产验收、增加、减少、调拨、处置等手续,组织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并上报学校领导审批,依据批示落实;
(五)会同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评估与核查工作;
(六)会同使用部门做好资产设备的验收、入库工作,指导和检查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员的日常培训、指导、检查等工作;
(八)定期向学校领导上报学校资产核查情况;
(九)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等资产管理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对本部门拥有的资产,有内部调拨权,但必须保证资产完整和安全;
(三)各部门配备的资产管理员,其职责是:对本部门的资产账(卡)物进行管理;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按要求做好各项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经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五章 资产采购
第十八条 需要添置资产的部门需提交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最终由资产申购部门报送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进行学校整体资源配置类审核,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整体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调拨或采购。
第十九条 一次性需从同一家厂商集中采购资产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单项或批量采购,无需进行招标,由财务资产管理处和招标采购中心进行询价问价,按性价比最终决定最后合作方;需要招投标的进行招投标。
第六章 资产验收及入库
第二十条 资产采购完成后,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会同保管、使用部门进行购置资产验收工作,具体程序如下:采购资产到校后,由申购部门或财务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填写《资产设备验收单》,会同保管、使用部门相关领导(储备性物资购入可无使用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标准和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清点;资产验收合格后,各参与资产验收的相关领导进行签字确认;对符合购置要求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暂时无使用部门的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的资产由库房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资产采购人员填写《资产设备入库单》,库房管理人员清点验收后入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验收后,财务资产管理处依据申请书和《资产设备验收单》对购入资产进行编码登记,并及时变更资产管理台账相关信息。
第七章 资产出库及领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保管、使用部门现场接收的资产,及时办理出库手续,保管、使用部门要协助财务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的资产编码、录入工作,并及时变更本部门的资产账簿信息。
第二十四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如使用部门现场领用的,由部门填写《资产设备领用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资产管理处,财务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领用;使用部门领用入库资产时需由部门填写《资产设备领用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资产管理处,财务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在库房领取。
第八章 资产维护及保养
第二十五条 维修范围与原则
凡在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的资产均在维修范围之列。教学仪器设备属于正常损耗的,学校提供维修经费。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相应项目承担,财务资产管理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部门直接或通过财务资产管理处与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联系维修。对于已超过使用年限,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予以报废。
第二十六条 维修程序常规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向后勤服务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填写报修设备的相关信息后,由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维修。大型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管理与服务处组织维修工作。仪器设备需要校外维修时,需要校内维修人员签署意见,经财务资产管理处审批后,送校外维修或联系技术人员来校维修。
第二十七条 维修验收
常规仪器设备修复后,由财务资产管理处进行验收。大型仪器设备修复后,由财务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做好维修记录,并报财务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章 资产共享
第二十八条 调拨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定期对积压、闲置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使用的各类完好资产,进行回收统一管理或在各部门间进行资产调拨。
第二十九条 调配
资产使用部门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可根据部门工作安排、人员安排、教学安排等因素对部门内使用资产进行调剂处置,合理调配使用。
第三十条 转移
因学校工作安排或人员异动发生的资产存放地点和管理人员变更,或因财务资产管理处进行的资产调拨、调配发生的资产存放地点和管理人员变更均属资产转移。
第三十一条 原则
学校内的所有资产转移行为都要按照相应工作程序到财务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资产转移报备原则为,部门内部资产调配以月为单位,可将每月部门内部总体调配情况汇总上报(部门要做好调配记录),财务资产管理处根据汇总情况进行总体变化备案即可;部门间资产调拨需及时填写《资产设备调拨(调配)申请单》,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资产调整。
第三十二条 注意事项
资产调出部门管理人员凭《资产设备调拨(调配)申请单》提供调拨设备以及相关资料,并做好部门资产信息变更登记工作。资产调入部门管理人员凭《资产设备调拨(调配)申请单》查验调拨设备以及相关资料,并做好部门资产信息变更登记工作。财务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设备调拨(调配)申请单》调整资产明细账。
第十章 资产清查、盘点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
学校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学期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达到 账(卡)物相符合,在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或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财务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四条 资产盘点
财务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一次全校性资产盘点工作。除了查明资产的实有数量与账面是否相符外,还将检查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资产盘点的组织
(一)成立盘点小组,下发文件,明确盘点的组织、分工、方式、标准、过程要求、完成时间等。
(二)资产盘点按照相关要求具体实施并形成盘点汇总表。
第三十六条 资产盘点结果
对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由财务资产管理处汇总,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对不能维修或已无使用价值的资产,按报废资产审批流程进行报废处理。对丢失、损坏的资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第十一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退库
固定资产因使用年久或因教学任务变更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由使用部门提出退库(调出)申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资产管理部门填写《资产设备调拨(调配)申请单》,经部门领导填写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主管校领导签批意见同意后,送财务资产管理处,由财务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对需退库资产出具意见,资产退库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报废
资产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复或因技术落后,失去使用价值,或损坏后无修复价值时,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废申请;需报废的各类资产,须经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签署鉴定意见,经校长批准后可报废,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报废。所有报废物资收回的残值上交学校;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器材报废时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赔偿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丢失、损坏的按原价赔偿;由于工作中操作不当,或资产损坏后不经维修人员鉴定,擅自修理致使损坏加重的,根据情况按资产价值的10%~50%赔偿;凡故意损坏资产或隐情不报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倍以上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追责
为防止人为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及官司,学校对所有资产保全;任何人不准以学校财产、收费权等名义进行任何抵押及担保。若学校资产必须抵押,必须由理事会、党委会研究,经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执行。任何人私自做主抵押担保,视为无效,法律责任自负;学校有权通过法律追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相关制度自动废止。